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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介绍卖淫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75********,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宿舍(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号)。2011年8月8日因容留卖淫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500元;2013年9月27日因容留卖淫被南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电话联系刘某某、王某某,邀二人至本市**区**大道**酒店**房间提供有偿性服务。后一李姓男子(身份不详)带嫖客龚某甲、龚某乙接受刘某某、王某某的性服务,龚某甲、龚某乙各自微信转账900元嫖资至该男子,并由蒋某某各向刘某某、王某某微信转账350元嫖资。同日2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带嫖客李某某接受刘某某、王某某的性服务,商定嫖资后由李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至蒋某某,后被告人蒋某某和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5.​ 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璇

检察官助理:张豫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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