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20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9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于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蒋某某通过派卡片发布招嫖信息,与联系其的嫖客商定嫖资及地点,再联系上家“老外”(微信号da****,另案处理)安排卖淫女上门卖淫,从中收取介绍费牟利,其中:
1、2020年7月11日1时许,蒋某某联系“老外”介绍一名卖淫女(微信收款账号名为“小倩”)到东莞市**镇**公寓**座**房向嫖客黄某某卖淫。
2、2020年7月12日4时至5时许,蒋某某先后联系“老外”介绍了两名卖淫女(微信收款账号名分别为 “****”、“****”)到东莞市**镇**酒店**房向嫖客吴某某、曾某某卖淫。
2020年7月12日蒋某某在东莞市**镇**酒店附近派发招嫖卡片时被抓获,所派招嫖卡片及作案所用手机等被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卡片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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