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蒋某某长期以微信等社交网络为平台,先后多次介绍郑某某、“小苹果”、“糖糖”、“梦涵”等人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及东莞市中堂镇等地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中,2019年11月22日晚23时许,先后安排“糖糖”、“梦涵”等三名女性到东莞市**镇**公寓**房卖淫。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路昌**公寓**号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
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审讯视频、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巨洪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8册。
3.涉案财物:vivo手机两部,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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