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乡**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介绍卖淫案,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介绍卖淫女李某某在本市南明区花果园T区星程酒店内卖淫时,李某某及嫖客黄某某被当场查获。当日22时许,民警又在花果园T1区5号楼11楼1137号房间内查获蒋某某以相同方式介绍的卖淫女苏某某及嫖客熊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开房记录等。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聊天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主观上有介绍卖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介绍李某某、苏某某卖淫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伟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卷宗二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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