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重庆市彭水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起,被告人蒋某某在本市白云区京溪大街多次介绍邓某某、吴某某等人卖淫,并收取卖淫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冠兰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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