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5月9日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5月2日刑满释放。曾因赌博于2019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19年1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自2019年12月1日开始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附近帮卖淫女王某、李某介绍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蒋某某利用骑摩托车拉客的便利,与嫖娼男子商谈价格并收取嫖资,然后通知卖淫女王某、李某到约定地点与嫖娼男子进行性交易。性交易结束后,被告人蒋某某便将嫖资的一半通过微信转给卖淫女,留下另一半作为自己的好处费。2019年12月14日23时40分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公寓***房抓获卖淫女王某、李某和嫖娼男子蔡某某。2019年12月15日凌晨1时40分许,公安机关在福海街道***区***巷***号****门口抓获被告人蒋某某。经查,至被抓之日起,被告人蒋某某共计向两名卖淫女介绍嫖客三十余人,获利数千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蒋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桥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手机等物暂扣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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