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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蒋某甲(蒋隆军),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从事地质勘测行业,出生地湖南省安化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乡**村**组**号。因敲诈勒索,于2003年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治安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03年10月9日被深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蒋某甲至在本市天心区南二环中石化**公园加油站,因加油后加油站员工李某某要求其出示小票的问题双方发生争执,之后蒋某甲将加油站工作人员李某某、陶某某打伤,随后被工作人员劝开。

接着,蒋某甲与李某某继续争执。见蒋某甲掏出打火机和香烟准备抽样,李某某告知其加油站禁止吸烟,于是蒋某甲就将打火机和香烟放回口袋。接着,因被告人蒋某甲打人未处理,李某某、陶某某遂拦住蒋某甲乘坐的车辆不准蒋某甲离开,被告人蒋某甲见状遂掏出打火机,去拧开加油站内储存有润滑油的油罐,并扬言要“灭掉加油站”,随后被加油站站长刘某某推开并控制、报警。

公安民警赶赴现场后扣押被告人蒋某甲的打火机1个,并将蒋某甲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被告人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2019年6月9日,被告人蒋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陶某某、李某某医药费人民币2000元,同日陶某某、李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蒋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打火机、油桶的照片;2.书证:传唤经过、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案发现场照片、指认作案视频截图、收押登记表、劳动教养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治安处罚审批表、收押凭证、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乙、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陶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作案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在正常经营的加油站掏出打火机去拧开加油站的加油罐并表示“灭掉加油站”,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维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案卷1册、材料18页,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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