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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6********,汉族,本科文化,自述系重庆**有限公司统计员,户籍在重庆市永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永川区**镇**路**幢**号**室。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日,2020年6月2日本院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同年7月27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2日、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龚某某、伍某某、万某某、梁某某(均另案处理)于2018年初在微信成立“KK漫画”群,至2019年初,“KK漫画”群发展成七个“交流群”和“禁言群”(分别名“门”“前”“大”“桥”“下”“游”“过”),龚某某等人通过在“KK漫画”群内发送百度云网盘链接的方式传播淫秽漫画,群内成员可以通过发展会员,向新会员收取入群会费并将部分会费上交群主的方式成为代理人员。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起成为“KK漫画”群的代理人员,期间其以牟利为目的发展会员,并通过发送百度云网盘链接的方式向新会员传播含有淫秽内容的漫画。现经鉴定、比对和去重,蒋某某百度云网盘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间被下载淫秽漫画PDF格式文件461个。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蒋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2020年4月26日民警依法对被告人蒋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手机二部。

2、证人周某某、龙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相关手机截屏,证实蒋某某是“KK漫月交流门”的群内成员;蒋某某为“KK漫画”群发布广告招募会员以及发展周某某等会员并获利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1212申请鉴定物品清单”、百度网盘信息及被下载淫秽内容数据以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治安支队“关于鉴定比对工作情况”,证实经鉴定、比对和去重,被告人蒋某某百度云网盘内被下载含有淫秽漫画的PDF文件共461个。

4、另案处理的被告人龚某某、伍某某、万某某、梁某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初,龚某某和伍某某共同在微信上成立“KK漫画”群并担任群主,至2019年初“KK漫画”群发展成七个“交流群”和“禁言群”(分别名为“门”“前”“大”“桥”“下”“游”“过”),期间雇佣了万某某、梁某某,共同协助群内管理。龚某某等人通过在“KK漫画”群内发送百度云网盘链接的方式传播淫秽漫画,群内成员可以通过发展会员缴费入群的方式成为代理人员,代理人员每发展新会员可以收取入会费,其中部分上交群主,剩下的代理人员自己赚取。代理人员会将群主发至群内的淫秽漫画下载到自己网盘后再汇总分享给自己发展的会员。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治安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蒋某某的到案情况。

6、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传播含有淫秽内容的漫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还出现从宽情节(退赃等),可进一步降低建议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洁敏

检察官助理吴碧竹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王怡琳,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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