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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75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路**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蒋某某因电焊操作工作需要,通过提供其身份信息、证件照片等材料,以人民币860元的价格委托张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了盖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1本。2020年4月,被告人蒋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帮助叶某某、许某某二人,以人民币1000元每张的价格通过张某某伪造了盖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本,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经鉴定,上述3本《特种作业操作证》均系伪造。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汪琰婷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在原住处(138********);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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