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告人蒋某某因欠债被列为失信人,为乘车、出行方便想办理一张别人的身份证,之后被告人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镇的雷某某(雷某某,2016年6月因病死亡)。2015年12月,被告人蒋某某跟雷某某见面,谈好办理户口本、身份证一套共5000元,被告人蒋某某按照雷某某的指示到**派出所,由王某某为其办身份证照相手续,后被告人蒋某某在**派出所附近给了雷某某现金5000元。2016年1月份,王某某伪造了张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213811971********,户籍湖北省广水市**镇**村**街**号)的户口申报材料,申报恢复张某某户口,为被告人蒋某某办理了姓名为张某某的身份证手续。2016年2月,被告人蒋某某收到张某某户口本、身份证。因张某某身份证丢失,2017年6月份,被告人蒋某某使用张某某的户口本到广水市公安局**派出所补办了张某某的身份证。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使用张某某的身份证乘坐交通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逃人员登记表、蒋某某前科信息、通报、第二代身份证件办理情况说明、证明、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蒋某某人像比对结果、办理张某某身份证信息、信息查询登记表、张某某户口申报材料、**派出所民警情况说明、蒋某某、张某某乘车、住宿等活动轨迹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照片;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向他人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并使用,侵犯了国家证件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六个月到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
检察官助理:高俊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803060****。
2.案卷材料1册,共计1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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