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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69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69********,汉族,大专文化,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湖北安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南京**系统有限公司分包的湖北省粮食流通信息化省级综合管理平台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第三包:数据中心等基础环境建设—“建筑结构承建改造”子项工程,被告人蒋某某任**项目**。同年4月,因湖北省粮食局要求对该工程改造结构安全性进行检测,被告人蒋某某伪造武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公章、CMA印章、检测专用章,并在伪造的该公司的改造结构安全性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K2016-ZT-0301)上盖上上述三枚印章。

经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1.送检的报告编号:ZK2016-ZT-0301湖北省粮食流通信息化省级综合管理平台《改造结构安全性检测报告》中的企业徽标印文与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武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专用章”印文与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3.“武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印文与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家属代为赔偿武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2.被告人蒋某某身份信息、关于湖北省粮食流通信息化省级综合管理平台检测报告的说明、中标通知书、加固工程施工合同、改造结构安全性检测报告、营业执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4.证人张某乙、王某甲、张某丙、施某某、王某乙、陈某某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6.光碟:讯问视频;7.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颖

检察官助理:肖梦如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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