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30日交办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12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底,被告人蒋某某伪造了其经营的淮北****有限公司与山东枣庄**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购销合同,并通过路边小广告找人伪造了“山东枣庄**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加盖在该购销合同上,以此提高评估公司对其公司内机械设备的评估价格。被告人蒋某某使用该份评估报告取得了淮北**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并让姚某某提供反担保,进而顺利获取淮北工商银行牡丹支行的300万元贷款。2016年年底被告人蒋某某按时偿还贷款后又使用同样的方式续贷300万元。但2017年年底贷款到期后未能及时归还全部贷款,导致为其贷款提供反担保的姚某某三套房产被法院查封。直至2019年5月30日,该笔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情况说明、购销合同等相关书证;
2.证人姚某某、郭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被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丽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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