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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于安徽泗县,身份证号码3406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淮北市****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中路****小区****单元**室。曾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12月3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窝藏罪,于2004年8月30日被烈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9日被烈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白湖监狱服刑。涉嫌骗取贷款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7月11日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淮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30日交办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12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底,被告人蒋某某伪造了其经营的淮北****有限公司与山东枣庄**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购销合同,并通过路边小广告找人伪造了“山东枣庄**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加盖在该购销合同上,以此提高评估公司对其公司内机械设备的评估价格。被告人蒋某某使用该份评估报告取得了淮北**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并让姚某某提供反担保,进而顺利获取淮北工商银行牡丹支行的300万元贷款。2016年年底被告人蒋某某按时偿还贷款后又使用同样的方式续贷300万元。但2017年年底贷款到期后未能及时归还全部贷款,导致为其贷款提供反担保的姚某某三套房产被法院查封。直至2019年5月30日,该笔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情况说明、购销合同等相关书证;

2.证人姚某某、郭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被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丽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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