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事业单位印章罪、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身份证件罪、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左右,被告人蒋某某因无正当职业,想通过做假证赚钱,租住南充市顺庆区**街道**社区**组贾某某的房屋,利用电脑学习制作假证的技术,购买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光敏印章机、塑封机、钢印机、身份证制作仪等制假设备,先后从重庆等地购买了大量的各种假的空白证件,在该租赁房屋内设立做假证窝点,然后在南充市顺庆区、西充县等地的墙上、路上写字、张贴“办证”小卡片招揽业务。蒋某某用电话与客户谈好制假证件和价钱后,通过网络购买了省、市、区、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假印章,用于制、贩各类假证件,非法获利数万元。
2020年3月,林某某在南充市高坪区鹤鸣路通过路边办证小广告,打电话联系到蒋某某做一个张把年龄改小的假身份证,蒋某某同意收到其支付200元后,将做好的假身份证交给林某某使用。
同年9月20日左右,杨某甲在西充县将军路通过办证小广告,打电话联系到蒋某某做一个添加其儿媳李某某名字到其儿子杨某乙的户口上的假户口簿,杨某乙支付蒋某某200元制假费用,9月24日收到蒋某某制作的假户口簿。
同年7月,周某某找赖某某为了自己女儿读小学办一个假房产证,赖某某通过办假证的电话联系到蒋某某,做一个周某某老公刘某某名字的假房产证,蒋某某利用购买的仪陇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登记专用章,盖在其制作的产权人为刘某某假房产证上交给赖某某收取400元。经仪陇县房地产服务中心证实:仪陇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登记专用章已于2016年8月31日停用。
同年9月24日,民警在南充市顺庆区**街**社区**组蒋某某租住的房屋中,查获大量的制假工具、假印章、假证件。经鉴定:从蒋某某租住房屋中查获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5101008229849印章、南充市公安局户口专用51132511印章、四川省公安厅户口专用印章、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5113025015524印章、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101008229648印章,5枚印章检材与5枚印章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均为假印章。
送检的杨某乙提交的户口薄上“南充市公安局户口专用(51132511)”印章文印检材,与公安机关提供的“南充市公安局户口专用(51132511)”印章文印样本,不是同一印章所印。
送检的杨某乙提交的户口薄上“南充市公安局户口专用(51132511)”印章文印检材,与蒋某某制假窝点查获的的“南充市公安局户口专用(51132511)”印章文印样本,是同一印章所印。
经四川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鉴定,从蒋某某出租屋查获的林某某居民身份证、段某某居民身份证、赵某某居民身份证,3张身份证均系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有扣押提取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志农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