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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伪造货币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8********,汉族,初中文化,非××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道县**镇**村**组,于2019年1月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两次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10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2020年2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30日至10月1日,被告人蒋某某在罪犯张某甲(已判刑)家中帮助加工假币二天,加工的工序是给每张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印上***头像水印,每天加工约100张100元面额的假币,2天共计可以加工的假币数量约为200张,合计金额约为20000元。2017年10月3日上午11时许,道县公安局民警在罪犯张某甲位于道县寿雁镇鲤鱼坝村2组的住宅中搜出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24399张、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11665张以及用于加工假币的工具、油墨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视频截图等书证;2.罪犯张某甲、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6.辨认、搜查及现场勘验等笔录;7.现场方位示意图及扣押物品清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伪造货币约2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某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蒋某某系犯罪未遂,又适用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拟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俊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07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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