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135号
被告人蒋某某(自报),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东安县**乡**村**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底开始,被告人蒋某某未经**有限公司、PAVIA FRANCESCO公司授权,在本市道滘镇**村**村**路**号**楼其经营的东莞市**箱包有限公司贴牌生产加工假冒的“RIMOWA”、“CRASH BAGGAGE”品牌旅行箱并进行销售。2018年6月12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东莞市**箱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场查获贴有“RIMOWA”标识的成品行李箱667个,贴有“CRASH BAGGAGE” 标识的成品行李箱121个。经鉴定,上述行李箱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价值3603140元。蒋某某于2018年9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熙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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