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乡**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许,被告人蒋某某根据境外赌场安排,通过边境小路从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村非法出境缅甸赌博。2020年1月1日许,蒋某某通过边境小路返回**镇**村后乘车前往临沧机场乘机,当日11时15分许途经**镇**路口附近时被临沧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查获,并被行政处罚。同年3月12日许,蒋某某再次根据境外赌场安排,通过边境小路从镇康县**镇非法出境缅甸赌博。同年6月12日13时许,蒋某某沿中国**口岸车辆入境通道入境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伞分站执勤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活动轨迹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查获经过;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诚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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