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武汉**物业保安,住湖北省洪湖市**村**号。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冒充陆军总参谋部作战部副团长身份与被害人黄某某交往,在取得其信任后,多次以小孩生病、母亲生病、还房贷等理由,骗得黄某某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后失去联系。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蒋某某的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材料;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红
助理检察员:白娟
2020年4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被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