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永检刑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某某与许某某(已判刑)在深圳打工时认识。2018年9月,许某某与曹某乙(已判刑)、曹毅(另案处理)合伙租用永兴县银城假日五楼开办休闲中心,并由许某某招募、雇用王某某(已判刑)及丁某某、肖某某、焦某某、李某某等多名卖淫女,由王某某建立“姐妹”微信群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培训及发放工资,雇用被告人蒋某某负责前台收银、王杰(另案处理)、曹某甲、李某某(两人均已判刑)为业务经理,负责接待嫖客、介绍服务项目及安排卖淫女供嫖客挑选。休闲中心服务流程包括泡澡、波推、臀推、口交、打飞机、性交等全套性服务,价位600元至1000元不等,休闲中心规定了培训、开会、接客、外出请假、上下楼要走楼梯等制度,对卖淫女采取包吃包住、五五分成的模式。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1月14日,该休闲中心共获利50余万元。
2018年11月14日晚,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依法查获银城假日五楼休闲中心,当场抓获丁某某、李某某(未成年)、肖某某、焦某某、罗亚丽、王某某6名卖淫女及2名嫖客。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永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肖某某、丁某某、焦某某、黄某某、陈某某、许某某、王某某、曹某乙、曹某甲、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为其收银管账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国兰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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