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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老黑”,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1月14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蒋某某到唐某甲(另案处理)的卖淫组织里帮助该组织在各酒店发放招嫖小卡片,直至2020年4月中旬,蒋某某到该卖淫组织的管理后台工作,帮助接听嫖客打来的招嫖电话和接收回复微信消息。

2020年7月31日0时许,民警在零陵区**小区**栋后台管理现场抓获被告人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吴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罗某某、肖某某、衣某某19名证人的证言;3.同案犯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蒋某某、胡某某、罗某某、唐某丁、梁某某、唐某戊、唐某戌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协助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其起到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峦英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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