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检公诉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蒋永佳蒋某某,男,1964年9月6日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21964090625304303121964********,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任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校教师,住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天鹅小区瑞园3栋1单元201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小区**栋**单元**。2013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日被韶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韶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永佳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妨害公务罪
2019年6月18日晚上20时许,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韶山市清溪镇英雄路与厦门大道韶山市清溪镇英雄路与厦门**道交叉路口执勤时,被告人蒋永佳蒋某某从韶山市烟草局方向驶入路口,在发现有交警设卡检查时,欲掉头离开现场被执勤民警拦截,经酒精测试为“有酒精”后,执勤民警多次在现场要求被告人蒋永佳蒋某某进行酒精浓度测试遭到拒绝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蒋永佳蒋某某带至清溪派出所进行调查,被告人蒋永佳蒋某某仍然多次拒绝配合进行酒精浓度测试,民警章威章某某在对其进行劝说的过程中,被告人蒋永佳蒋某某突然用右手拳头朝民警章威章某某头部打了一拳,民警章威章某某当场倒地昏迷,后送至韶山医院进行救治。经鉴定,章威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6月28日,被害人章威章某某对被告人蒋永佳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6月18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蒋永佳蒋某某在中午饮酒,晚饭又在自家一个人饮酒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湘C9JC09湘******黑色捷达小车欲到英雄路塑像公园喝茶,在经过英雄路和厦门大道交叉路口时被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鉴定人蒋永佳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1.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章威章某某病例资料、受伤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贺石强贺某某、胡怡胡某某、韩凯军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章威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蒋永佳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血液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永佳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永佳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被告人蒋永佳蒋某某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第二、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阳辉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蒋永佳蒋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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