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路**号**栋**单元**。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7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被岳池县检察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晚,被告人蒋某甲酒后驾驶川X5****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岳池县中医院沿丝绸路往三号桥方向行驶,行驶至丝绸路加油站路段被设卡检查的交通警察查获时,蒋某甲迅速调头逆向行驶,交通警察蒋某乙等人再次示意蒋某甲停车接受检查,蒋某甲不停车并加速向交通警察蒋某乙等人冲去,将蒋某乙撞伤后继续逆向行驶至九龙大街一水坑处,人和车被摔翻倒地。后蒋某甲被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测试蒋某甲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12.3mg/100ml;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甲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辩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蒋某甲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岚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被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3158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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