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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住沁阳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日、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21时54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沿沁阳市沁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曲乡呼庄村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但被告人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与张某某、崔某某、仓某某(均另案处理)一起辱骂民警、推搡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使民警未能及时扣押其酒后所驾驶的车辆,造成其涉嫌的危险驾驶罪无法查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等人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导致其所驾驶的车辆未能及时查扣,造成其涉嫌的危险驾驶罪无法查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金顺

检察官助理:许 力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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