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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盗窃、刘某某盗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兴市**街道**新村**幢**室。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宜兴市**街道**家苑**号**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

2019年9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持A2、E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苏BU71**小型汽车,沿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路巷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巷头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属醉酒驾车。

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

二、盗窃

1.2019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蒋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由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农用车、被告人蒋某某驾驶铲车至宜兴市**街道**路原污水处理厂,用铲车将放于污水处理厂车间的ABB牌电动机1台、电动机外壳1个铲至农用车内窃走。赃物价值人民币4632元。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赃物销赃得款人民币5400元,二被告人平分赃款。

2.2019年11月13日晚上,被告人蒋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采用上述相同手段至宜兴市**街道**路原污水处理厂,窃得ABB牌电动机1台、铁架1个。赃物价值人民币3979.2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窃得上述赃物回去途中被民警抓获,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蒋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ABB牌电动机1台、铁架1个被公安机关追缴,二被告人主动退出赃款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杨某某、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宜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称重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又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罪部分可以从轻处罚;犯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危险驾驶罪部分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刘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 瑞

               代理检察员:王 敏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兴市**街道**家苑**号**室。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换押证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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