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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19〕58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村委会**村民小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云DV****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会泽县城钟屏路老人民医院门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告知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一个月拘役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蕊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986****)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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