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604274332,汉族,小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徐水区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6时许,高速交警徐水大队在保定市徐水区**高速北收费站执勤时将被告人蒋某某驾驶的一辆冀F*****号轿车查扣,经对蒋某某血液检验,其结果为82.8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立辉

(院印)

2020年5月7日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3328****。

2案卷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