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6时许,高速交警徐水大队在保定市徐水区**高速北收费站执勤时将被告人蒋某某驾驶的一辆冀F*****号轿车查扣,经对蒋某某血液检验,其结果为82.8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葛立辉
(院印)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3328****。
2案卷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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