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0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02时许,被告人蒋*饮酒后驾驶新**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乌苏市哈图布呼镇KTV出来行驶至哈图布呼镇客运站路段时被乌苏市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检验意见书:被告人蒋*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39.45mg/100ml。
认定上述证据如下:被告人蒋*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证据材料证实。
被告人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涛
2020年4月14 日
附:
1.被告人蒋*现住新疆**,联系方式:15**。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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