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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曾用名:蒋**,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乌苏市**,现住新疆乌苏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0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02时许,被告人蒋*饮酒后驾驶新**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乌苏市哈图布呼镇KTV出来行驶至哈图布呼镇客运站路段时被乌苏市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检验意见书:被告人蒋*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39.45mg/100ml。

认定上述证据如下:被告人蒋*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证据材料证实。

被告人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涛

2020年4月14 日 

附:

1.被告人蒋*住新疆**,联系方式:15**。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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