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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市**镇**村**坊**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晚21时5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C*****小型汽车从**镇出发前往**市区,当车辆行驶至**市**镇***路口时,被丰城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0年11月9日

                                       

1.被告人蒋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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