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刑诉〔2018〕105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3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乌鲁木齐市第**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区,现住本市**区**路**号**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为新A*****号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区**路**号**院内由教学楼停车场行驶至该校区**路段时碰撞入口处升降杆道闸,后被该校保安发现报警,被告人蒋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等;
2.证人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抽血视频及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幼诺
检察员助理:姚克榜
2018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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