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村委会**,现住勐腊县**镇**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1月02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06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0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18时50分许,当行至策磨线K4105+5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蒋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出乙醇成份,定量为230.5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祥来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勐腊县**镇**村委会***,联系电话:1388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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