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06月0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2日13时许,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在阿城区中都大街七度天快捷宾馆门前附近的道路上巡逻执勤时,查获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一台无牌两轮摩托车,民警当场对驾驶人蒋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134. 1mg/100ml,驾驶员蒋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将蒋某某带到阿城区人民医院进行抽取静脉血血液样本,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检验结论:该送检的编号:G45099974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43.6108mg/100ml。
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叙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到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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