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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刘某某驾驶的湘******号小型轿车在**路**路交叉路口发生碰撞,造成蒋某某倒地受伤、两车均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蒋某某被送至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民警赶到医院准备对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遭拒绝,21时51分,民警通过医务人员抽取蒋某某血液,22时23分蒋某某表示愿意配合民警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2毫克/100毫升。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底卡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无驾照、酒驾、未按信号灯行驶、超速行驶等行为负事故主要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光宇

检察官助理:袁紫月

2021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521127****)。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3张。

3.随案移送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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