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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 5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7月11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6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套挂桂AQK****号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我市南头镇**路**号对开路段时,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被害人刘某受伤。随后,被告人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7.4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被告人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3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59*******)。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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