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7〕17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安居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9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7年3月29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26日23时10分左右,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遂宁市城区凯旋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凯旋路三清街口北侧17米处时,与在该路段由全某某驾驶的川******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66.5mg/100mL。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田光荣
2017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2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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