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蒋某某, 男,1978年**月**日生,汉族, 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编号:6127321978********, 户籍地:陕西省子洲县**镇**村,现住在子洲县**小区**号楼;该蒋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子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子洲县看守所。
本案由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01时05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子洲城大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科慧大厦路段时,将道路南侧的行人高某某、窦某某、窦某甲、李某某四人撞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致蒋某某及高某某、李某某、窦某某、窦某甲不同程度受伤。
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含量经鉴定为:200.29mg/100ml。
经子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李某某、窦某某、窦某甲均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海波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子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3张、照片1册,鉴定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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