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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82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阳区**路**巷**号,个体。2017年10月27日因犯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陕K*****“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榆阳区文化路与保宁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3.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艳霞

检察官助理:殷壮壮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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