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筠检刑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1时50分,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回家,行至巡司镇新大桥筠落路15KM+300M处时侧翻摔倒与路边桥墩相撞,造成蒋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血鉴定,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8.51mg/100ml。经筠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燕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883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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