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本市谢岗镇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中江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辩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喝酒后驾驶渝C76****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谢岗镇轻轨站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蒋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86.2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身份材料等书证,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