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87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6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中牟县白沙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和他人在中牟县**镇**村**饭店吃饭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日14时许,当其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中牟县人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学苑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朱某某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供述;4、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血醇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德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住中牟县白沙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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