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41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湘MM****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大道无纺布基地路段时被执勤警察查获。经鉴定,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荆炼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公寓**房,联系电话1882017****;
2.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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