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岳祂县**乡**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19时38分,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SD****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农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蒋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康志军
检察官助理 刘燕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一出租屋,联系电话1360031****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