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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5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0********,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海淀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村**楼**门**号,现住地北京市丰台区**园**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后因病于2020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红色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木樨园桥西100米处时与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京H****2路虎揽胜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某报警,蒋某某在原地等待并被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5.1mg/100ml,其驾驶的正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案车辆照片、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呼吸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122报警事故电话记录表;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7.其他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在城市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海涛

检察官助理 梁海龙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不在押,联系方式13910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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