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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28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南充市顺庆区**街**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晚,被告人蒋某某和朋友李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路“花海牛”火锅店吃饭喝酒。2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接到其父亲电话后,驾驶新M*****号小型越野客车搭乘李某某前往南充市顺庆区潆溪镇,当其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路时,被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民警在检查工作中发现其有酒后驾车嫌疑,执勤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4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南充市果城骨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1.9±9.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文书、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敏

检察官助理:代雨潇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6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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