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31988********,土家族,初中,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城**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乡**村**组**号。2008年7月30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三日;2009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55分许, 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大道开展晚间酒驾整治时,发现被告人蒋某某(渝******驾驶员)有酒驾嫌疑,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试酒精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 ,经检测,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中乙醇含量为163.52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礼扩
检察官助理:李思依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