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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B****小型汽车行从四川省岳池县苟角镇大梨树村往岳池县花园镇方向行驶,当日20时许,该车行驶至岳池县苟角镇古坟梁村路段时,与蒋某乙驾驶的云A3****小型普通客车在会车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蒋某乙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蒋某某与蒋某乙带至派出所,分别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69.3mg/l00ml和0mg/l00ml,随后,民警将蒋某某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的血液样本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5mg/mL(等同于175mg/l00mL)。经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蒋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乙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运输交通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小平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82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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