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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2********,四川省蓬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司企业负责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川BO****号小型越野车,行驶至绵阳市游仙区英才中学校门口路段,与正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某、汪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附近群众报案。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轻伤二级,汪某某不构成轻微伤。经鉴定,从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57.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汪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鹏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

3、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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