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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无业,现住址:现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小区。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1年1月26日、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由雨城区草坝镇雅化集团方向往名山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名草快速通道雅化小区外左转弯时,与雨城区草坝镇香花村方向往雨城区草坝方向行驶由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川TN****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浓度为252.2mg/100m1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原地等候处理,后经传唤积极主动到特勤大队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焰

 2021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户籍地。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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