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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汉族,无业,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居委会**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11242058分许,被告人蒋**酒后驾驶皖K995U7“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和县城关镇民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民安路与文明路交叉口南100处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3.7/100m,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永刚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太和县**镇**居委会**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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