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公诉刑诉〔2018〕46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出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27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9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河南省太康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路于**路交叉口时,被太康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4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四张
2.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晓丽 袁卫云
2018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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