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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Z40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寿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寿县三觉镇魏楼村花岗组路段,与李某某驾驶的皖AJ599E小型轿车相撞,蒋某某当场受伤。寿县公安局认定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交警在处理该事故时发现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蒋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寿县公安局制作的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滨滨

检察官助理:蔡家利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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