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室;因2019年5月28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汽车,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6月12日,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8日00时28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沪******的黄色荣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道**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蒋某某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7mg/100ml,随即民警将蒋某某带至淮南市朝阳医院抽取了血样。2019年5月29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艳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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